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通知

来源:网络  作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2023-08-09 13:42:37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通知(图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要求,以及《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以下是具体的调整事项:

一、缴存基数调整

  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核定.

  2. 根据开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开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284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指导意见,确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321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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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豫政 [2021]33号)通知要求,确定2023年度开封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祥符区(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60元.

二、缴存比例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至12%.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于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按照降低比例缴存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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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1. 各单位完成2023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即可办理调整工作.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不再重新核定.

  2. 缴存单位汇缴核定后,应及时转款完成当月汇缴。切勿连续超期汇缴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避免汇缴核定后长期不转款等情况。如果因其他情况无法汇缴,应及时撤消汇缴核定,否则将影响职工的提取和转移等公积金业务。

  3. 各缴存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完善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要认真处理历史挂账问题,不要长期在暂存款挂账。

  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主要通过单位网厅办理. 具体流程和申报材料按照《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手册》办理。可登录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相关表格点击“下载中心”),或关注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信息.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注意,按照通知的要求和时间进行调整工作.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注意:以上信息仅为参考,请以官方发布的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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