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大连小王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由于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小王只能将其诉至. 在调查中,小王发现债务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这让他想知道能否申请执行该债务人住房公积金,以及在实际执行中该如何作。这是一个让人普遍关注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大连地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规定,并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期法官说法特邀请了大连中院执行二庭三级法官梁喜民,和大家探讨有关住房公积金在执行中相关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此,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存款,是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关于安徽省高级批复(2013年执他字第14号),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生活及居住条件情况下,执行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符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条件下,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和划拨.
根据大连市中级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若意见》及《关于启用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线上”发起公积金冻结、解冻和续冻能(试运行)》,以下是大连地区住房公积金执行相关规范:
查询、冻结、扣划:根据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协助进行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 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线上能,可以实现公积金冻结、解冻和续冻作.
冻结期限和范围: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符合提取条件前提下,可以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冻结范围包括账户内存储所有余额.
冻结金额解冻和划拨:在执行期限内,如果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解冻冻结金额,并提供合法、合规住房公积金提取事由和证明材料,应当依法,并根据执行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解冻或划拨.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大连地区对于住房公积金执行规范和具体作方式. 在执行过程中,会根据被执行人基生活及居住需求,合理冻结和划拨住房公积金,以保障被执行人权益。
总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复文件,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被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冻结和划拨,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被执行人基生活和居住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希望通过期法官说法,可以让大家更加了解大连地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规定和执行方式,为个益和执行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注:文中错误与错别字仅为模拟,仅用于练习。请以原文为准. )。